1、高低溫交變濕熱試驗箱試驗結束后,應對試樣進行1~2小時恢復處理,有關標準應規定恢復過程是在試驗用的標準大氣條件下還是在受控的恢復條件下進行
2、如果要求在控制的恢復條件下恢復時,可將試驗樣品移至另一試驗箱內進行,轉移樣品的時間盡可能短,根據有關標準規定不應超過10min,也可將試驗樣品仍留在原高低溫交變濕熱試驗箱內進行恢復,此時,應將高低溫交變濕熱試驗箱內的相對濕度在0.5h內降至75%±3%,然后在0.5h內將溫度降至實驗室的溫度容差為±2℃。
3、回復時間應從達到規定的恢復條件時算起。
4、對熱時間常數大的試驗樣品,恢復時間應足夠長,使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
5、有關標準應說明是否應采取特殊措施去除試驗樣品表面的潮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