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振動試驗測試的目的
因為任何產品在生產、運輸、使用過程中都會產生振動、碰撞,因而致使產品出現接觸不良、結構松動、零件脫落等現象。振動試驗臺是模擬振動環境對產品的結構強度、材料磨損、零部件的標準值偏移、元器件的接觸不良、電路短路及斷續不穩等現象進行振動檢測,提早將不良件篩檢。振動測試的目的,在于實驗室中作一連串可控制的振動仿真,測試產品在壽命周期中,是否能承受運送或使用的振動環境的考驗,也能確定產品設計及功能的要求標準。
二、沖擊試驗
沖擊試驗主要以仿真裝備及組件在使用與運輸過程中,可能遭遇的沖擊效應為主,并透過沖擊波于瞬間瞬時能量交換,分析產品承受外界沖擊環境之能力,試驗之目的在于了解其機械結構弱點及特定功能之退化情形,屬于破壞性實驗的一種,有助于了解產品的結構強度及外觀抗沖擊、跌落等特性,若另實施產品破壞性試驗,更能有效預估產品的可靠度及監控生產線產品制造的一致性。
試驗項目與試驗條件
本標準規定實施時,依規定類別施加各類不同振動模態于產品上,用以界定產品之可靠度價值及損壞邊界程度。
試驗程序
(1)外觀檢驗:測試件以實際制品或試制品為之,若采用試制品時其尺度、質量、構造及功能必須與制品同等為準。外觀不得有變形、刮傷、銹痕及污痕。
(2)功能檢驗:每件應至少測試一循環測試時間;每一循環測試應包含測試程序及測試程序;各測試單元不得有功能不符及超過許可差量的狀況,并依序測試各按鈕、旋鈕、開關、指示燈及調整器的功能。取樣件數:依據實際制品可提供之大測試數量進行,或依下列參考值進行測試件取樣,并注意取樣件數分配需以平均并隨機落點于各產線、班別、人員等方式進行,避免因取樣技術誤差失去試驗結果參考價值。
(3)試驗條件規格審查:依據規格書中所明定之試驗加速度、試驗嚴厲度、試驗時間、試驗軸向、夾治具的挾持方式等相關條件進行審查,且須確認所使用之振動試驗設備是否足以達成該項試驗條件。
(4)前處理:確認振動試驗設備功能及相關設定是否合乎標準。備妥相關測試過程中所需之各項數據記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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